花庄法庭化解出租车停运损失纠纷
近日,红古区人民法院花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标的额不大,却牵涉营运司机生计、侵权人家庭困难、保险免责边界等多重问题。花庄法庭坚持“小案不小办”,以法理定是非、以情理促和解、以治理求长效,让一场看似棘手的纠纷在调解中实现案结事了,彰显了司法温度。
2026年6月,祁某驾驶车辆在高速上行驶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马某等人驾驶的5辆车连环相撞,致使马某等人车辆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祁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祁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时赔付了相关车辆的维修费用。但马某驾驶的车辆为出租车辆,事故造成车辆停运损失,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马某遂将祁某及其投保的商业险公司诉至花庄法庭。
庭前了解到,马某驾驶的车辆确有《道路运输证》且在审验有效期内,马某本人也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主张停运损失具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但马某提交的修车公司证明中,维修时间长达61天,与客观实际不符,不能简单采信。停运损失必须限定在“合理期间”内,不能随意扩大。
同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条款、保单中将停运损失纳入了免责范围,并在电子合同签订前设置了强制阅读程序,对免责内容加黑标识,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祁某承担。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在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边界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对合理损失形成理性预期。承办法官既向马某释明合法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应获支持,也向其说明维修时间需符合客观实际;既向祁某讲清全责侵权人的赔偿义务,也向其说明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法理讲透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也随之缓和。
案件办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祁某家中今年接连变故,经济能力困难,赔付款项需向亲戚筹措;而马某作为出租车司机,车辆停运期间收入中断,焦急心情同样可以理解。一边是侵权人履行能力有限,一边是受害人希望尽快弥补损失,如果简单一判了之,不仅可能面临执行难题,还可能让双方关系进一步僵化。
为此,办案团队结合法理与情理展开调解,经过双方面对面协商、承办法官背对背调解,反复沟通、耐心疏导。法官一方面引导祁某正视责任、积极筹措,另一方面劝导马某理性看待实际停运时间和损失数额。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祁某当庭向马某赔付停运损失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庭履行,既让马某拿到了真金白银,也避免了后续执行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此起案件标的虽小,却折射基层治理大课题。小案不小办,事事关民心。司法温度,不是无原则让步,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优解。红古区人民法院花庄法庭将继续坚持“小案不小办”,把每一起民生案件办到群众心坎上,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让司法温度直抵人心。

甘公网安备 620100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