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吃黑”骗走诈骗团伙20万元,兰州一被告人获刑三年
5月25日,兰州市检察院发布了一起涉诈“黑吃黑”案例:王某某以洗钱之名,骗取诈骗团伙20万元电诈赃款。最终,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5年12月,王某某在偶然得知一电信诈骗团伙有资金“洗转”需求后,心生贪念,认为“这些钱是黑钱,我骗走也不犯法。”于是,王某某谎称可以提供银行卡用于“包装流水以办理贷款”,诱骗该团伙向其账户汇入资金。
待20万元电信诈骗赃款到账后,王某某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截留资金:将其中18万元转入其亲属张某某银行卡;取现1万元。后乘坐朋友搭乘的出租车逃离现场。最终,20万元涉案赃款被王某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
案件移送至安宁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该案由安宁区检察院依法向安宁区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安宁区法院经公开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安宁区检察院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群众存在一个极具迷惑性的认识误区:“电信诈骗团伙的钱本来就是黑的,我骗、抢、吞他们的赃款,属于‘恶人治恶人’,不算违法犯罪。”这种想法看似有道理,但法律从不这样认定。诈骗团伙的赃款,本质上是普通老百姓被骗走的血汗钱、养老钱、救命钱,绝非无主资金,更不是可以随意侵占的“灰色地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澎湃新闻记者 吕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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