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缺席判决:银行可拍卖抵押房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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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贷款购房后连续6个月断供,且经银行起诉、法院调解仍拒不出庭应诉。西固区人民法院近日缺席审理认定,王某构成违约,判决银行有权就抵押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房产公司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经查,王某与银行、房产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王某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止。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对抵押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款,王某入住房屋一年后顺利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几年后,王某因收入锐减连续6个月未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对王某实际困难表示同情,建议银行适当让步。银行同意:只要王某偿还逾期欠款并保证今后按期足额还款,可在罚息、复利等方面让步。然而王某拒绝应诉,对法院传票和法官沟通置之不理,放弃辩护和调解机会。调解失败后,案件进入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连续6个月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贷款提前到期,银行有权要求王某清偿全部剩余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案涉房屋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银行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时即取得抵押权,房产公司保证责任的解除条件已成就,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断供后逃避责任、拒不出庭应诉,不仅丧失诉讼权利,也失去与银行协商争取有利方案的机会。贷款人遇到还款困难时,正视问题、主动沟通协商,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选择。
本报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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