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4-03-06 09:27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规于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条例》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把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就强化城市排涝防治、强化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范,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保护等方面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是开展市政设施管养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铺平市民脚下路,点亮百姓头顶灯,疏通城市地下管”的法治需求。《条例》对市政管理的体制也作出了规定,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县(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等工作,除此之外,《条例》分别从维护主体、养护维修要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排涝维护、日常巡检、雨污管道养护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维护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使维护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

《条例》在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对井盖及其他附属道路附属设施维护义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义务做出了正向规定,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中分别列出了对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的禁止行为,针对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例如,《条例》明确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另外,城市道路不得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按照修复次数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水、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各类检查井的井圈、井盖、井箱,应当按照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控制标高施工。检查井井盖、井箱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使用性质和所有权人名称。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各类检查井的井圈、井盖、井箱以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定期养护维修,出现沉降、丢失、损坏等情形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