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社科院原院长陆春鸣受审:敛财上百万在单位设“小金库”

2023-11-02 17:51

信息兰州网消息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消息,11月1日,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原院长陆春鸣贪污、受贿一案。

3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陆春鸣利用担任兰州市社科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会务费、虚增印刷费等方式套取国有资产存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将其中1009453.13元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陆春鸣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安排工作,收取感谢费;向合作公司索要车辆并以车辆保养、维修、加油等名义收受费用,共收受他人财物878279.89元。提请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陆春鸣做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兰州新区部分人大代表、干部职工及被告人亲属4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延伸阅读:

2023年8月15日,据兰州纪检监察网消息,日前,经兰州市委批准,兰州市纪委监委对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陆春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陆春鸣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法律底线失守,规矩意识、纪律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长期违法破纪。违反政治纪律,在组织核查中为掩盖违纪违法事实,伙同他人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品、礼金,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纪律,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决定单位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领取补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自设立并使用单位“小金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兰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兰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陆春鸣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陆春鸣简历

陆春鸣,男,汉族,1961年4月出生,江苏高邮人,大学学历,1979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9月至1984年8月,兰州市第十七中学教师

1984年8月至1989年12月,兰州市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处干部

1989年12月至1993年6月,兰州市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处副处长

1993年6月至1996年6月,兰州市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处处长

1996年6月至1998年11月,兰州市委宣传部副县级宣传员

1998年11月至2006年3月,兰州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副主任

2006年3月至2011年10月,兰州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

2011年10月至2019年8月,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一级调研员

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兰州市社会科学院二级巡视员

2021年6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