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法院一案入选省高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06-15 10:15

信息兰州网消息 6月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18年至2022年甘肃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十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结的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诉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入选甘肃省高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至2018年8月间,杨某某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租用甘肃省永登县树屏镇毛茨村二社集体土地,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将租赁土地用于某公司修建砖厂、办公用房、宿舍,改变被占用土地的农用性质。经勘测,某公司占地总面积38.98亩,其中用于开采粘土矿、修建砖坯存放地、办公用房、宿舍、砖窖等行为违法占地总面积14.17亩,其中集体旱地基本农田14.05亩,其他草地0.12亩。经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认定,集体旱地14.05亩基本农田耕作层已遭到破坏,不具备耕种条件。案发后,杨某某对砖坯晾晒场已全部恢复,对砖厂采土区域进行回填和恢复,但未对3.87亩固定建筑烧砖窑和工人宿舍等拆除和恢复。2020年4月2日,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兰州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平整被破坏的农用地3.87亩,如逾期未能自行恢复,应承担土地毁损复垦费用159381.63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承担评估鉴定费用4463元。

典型意义: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案中,杨某某违反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开采粘土矿,导致基本农田破坏,最终领刑受罚。人民法院结合杨某某已部分恢复土地用途的事实,在对杨某某定罪的前提下,对杨某某执行缓刑,同时判决杨某某承担恢复土地原状,既充分诠释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又有效贯彻执行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