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

2022-12-29 09:40

信息兰州网消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妇女联合会近日下发通知,我省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条件:甘肃户籍、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责任心强可以胜任相应工作的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一、二类低保对象,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除外。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困难重病家庭成员、困难家庭妇女、易地扶贫零散搬迁困难家庭成员、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家庭成员优先安排;爱心理发员优先安排有一定理发基础的农村妇女。

通知明确,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指导标准为500元/月,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指导标准为500至1000元/月,岗位补贴标准高于指导标准的市州、县(市、区)可按地方标准执行。

通知提出,2018至2020年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到期后,各地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强化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家庭收入监测,对于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年度全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收入标准的,应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退出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困难群体。

通知强调,各地要持续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及时做好人员退出和补充调整,依托全省大就业信息系统,应用大数据开展部门间数据比对,防止出现“一人多岗”和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等现象发生,定期开展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