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上诉的流程(最新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2022-11-15 15:46

贩卖毒品罪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姓名 扬** ,性别 女 ,***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日被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日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 贩卖毒品罪 一案,于2020年12月**日收到**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

****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扬某某贩卖毒品罪刑事上诉状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本案五名吸毒人员与被告人扬**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弱;

张某某等五名吸毒人员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存疑。公安机关正是根据他们的证人证言取得了书证、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这些证据是本案认定扬**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关键性证据。但是,吸毒者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是值得怀疑的。基于许多吸毒者企图通过讨好办案人员,以达到逃避行政处罚、强制戒毒的目的,或在侦查人员不法利诱下作出违背事实的证言是较为普遍的。

二、仅购买者证人,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排除被购毒者报复而栽赃被告人扬**的合理怀疑。

公诉机关所认定的贩卖毒品的事实,仅有买毒人员的证言,且其证言是在因购买毒品吸毒被查后,供述的此前找被告人扬**购买毒品的事实,未能人赃俱获,且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人扬**拒不供认有贩卖毒品的事实。

因此本案的证据未形成锁链,经退补后,仍未补查到其他证据。且其辩解因自己是公安特情,本案几名利害关系的证人因吸毒被查获后可能是报复扬**而栽赃他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一、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由于具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定案;第二、张某某等人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说明扬**可能收了他们的钱,无法证明这个钱就是其购买毒品的钱;第三、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只能证明其认识扬**,而不能证明扬**就是毒贩。

四、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扬**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本案中,虽然有一系列的公诉人称的“毒品”交易记录证据,但是没有实物类的证据可以证明扬**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扬**主观上明知有“毒品”的存在,因此被告人扬**不具有贩毒的故意。

五、除了五名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之外,本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扬**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未查获所谓贩卖的“毒品”,因此扬**有没有贩卖行为、贩卖的是不是毒品、贩卖的是何种毒品、毒品的纯度如何、数量多少?这些问题都无法得到回答和证明。根据现有的证据,仅有所谓的“毒品”交易收款交易记录,缺少被告人扬**与其他吸毒犯完成毒品交易行为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扬**有将“毒品”交给购买者。交付的“毒品”是不是真“毒品”亦无法查明。在此情形下,本案欲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有证明力存疑的五名吸毒人员的证言及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难以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扬某某贩卖毒品罪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