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2021年度年报的公告

2022-04-14 08:57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凡是2021年12月31日前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年报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报送公示途径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http://gs.gsxt.gov.cn或http://61.178.8.156:8080/)公示年度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公示年度报告,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报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中下载。

首次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先进行“联络员注册”,方可登录系统公示年度报告。

为优化年报流程,年报系统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年报联络员注册和变更流程,联络员注册信息或变更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备案”或“变更”按钮,完成联络员注册或变更,即可用“联络员”身份登陆系统进行填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联络员手机号码发生改变的,应先进行“联络员变更”,再登录系统填报并公示年度报告。

四、年报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对年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年报的,以及在年报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类市场主体在年报公示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向登记机关咨询: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407133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157357

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109596

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7849313

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7539746

红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211373

皋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117805

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268061

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424901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8358944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8488081

技术服务电话:0931-8533165 8533123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