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情况的公示

2021-12-10 10:15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1〕15号)有关要求,兰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食安办〔2021〕8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开展创建城市自查。经自查自评,兰州市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现将自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兰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24日

联系电话:0931—4606072 电子邮箱:8483623anweiban@163.com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王马巷12号,兰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730000

附件:兰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报告

兰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