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兰州市各类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通告

2021-11-0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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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各类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通告

广大燃气用户,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燃气事故频发,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近期,辽宁沈阳和大连接连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地点均位于人员密集商业区和居民楼内,目前已造成7人死亡、54人受伤。当前全市临近冬季供暖用气高峰期,因疫情防控需要,社区大多采取封闭管理,居民生活燃气用量增大,为切实做好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规范,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兰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全市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户开展自检工作

(一)广大天然气用户即日起开展自检,可使用肥皂、洗洁精水对户内天然气管道活接、阀门、表具、燃气灶具两端连接处进行漏气检查。若发现冒泡或者闻到类似臭鸡蛋味,应立即关闭表前阀门,开窗通风,不要启动室内中任何电器开关,远离燃气泄漏地点;兰州市燃气用户(红古区除外),请在户外安全位置拨打辖区服务站电话或24小时蓝焰服务热线96777报修,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将安排专业人员到场检测维修。红古区燃气用户请拨打6255117、6211539报修,由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公司负责到场检测维修;全市燃气用户要积极配合各类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加强消防救援机构与燃气企业建立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二)各用气单位和企业要立即开展安全用气自检工作,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用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三)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8.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9.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10.加热、摔砸、滚动、倒置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11.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倒灌,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燃气安全规范标准有关规定:

1.严禁私自改装或拆除燃气管道、燃气表等所有燃气设施,避免在操作中引发燃气泄漏或造成漏气隐患发生安全事故;

2.严禁包裹燃气表、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避免形成密闭空间;

3.燃气软管接头必须用管箍固定,长度不得超过2米,严禁穿墙;应定期检查胶管有无松动、脱落、老化(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为防止软管老化和鼠咬,建议全市燃气用户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灶具;严禁在橡胶软管上安装三通;

4.各类燃气器具及燃气设施按国家规定期限使用,到期更换;选购燃气器具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熄火保护装置;

5.若将房屋出租、出借给第三方使用的,应告知第三方安全用气须知;

6.建议广大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联动装置,确保及时发现,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7.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户外立管、调压箱等燃气阀门;严禁破坏燃气设施。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其它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三、注意事项

(一)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使用不锈钢波纹管连接用气设备。

(二)房屋出租、出借的,房屋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及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对燃气设施承担维护、更新责任,不得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提供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等设施。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应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和管理、维护燃气设施。

(三)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用气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优势,利用市民居家期间线上关注度高的特点,积极宣传和普及燃气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用气和用户端燃气设施管理意识。

(四)各县区安委会要加强对辖区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能力;对燃气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各乡镇(街道)、村委(社区)要有效发挥网格管理作用,定期组织开展辖区燃气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城乡居民用户家中的安全隐患。

(五)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燃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按照与市消防救援机构建立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燃气企业应落实24小时应急联动响应;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协助张贴安全通告及加强本小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督促各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不断提高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能力。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燃气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情节严重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停止供气。

特此通告。

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州市应急管理局

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