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十四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1-05-25 09:27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1〕第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十四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伟文

2021年5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十四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兰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8号)

二、《兰州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兰政发〔2000〕73号印发,市政府令〔2011〕第2号修正)

三、《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3号)

四、《兰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6号)

五、《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7号)

六、《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号)

七、《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7〕第8号)

八、《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2号发布,市政府令〔2006〕第10号修正)

九、《兰州市无公害蔬菜发展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号)

十、《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号)

十一、《兰州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市政府令〔1995〕第3号)

十二、《兰州市酒类商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号)

十三、《兰州市外地驻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7〕第9号)

十四、《兰州市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