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区3岁孩童被狗咬伤 父母诉诸法律索赔 法院:狗主人担责,赔钱!

2021-03-15 10:08

信息兰州网消息 3月11日,安宁区法院公布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中,3岁孩童被狗咬伤引发纠纷,狗主人被判赔偿3715.30元,其中1000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0年6月24日晚8时许,不满3岁的胡某在兰州市安宁区一家属院内玩耍时,被柴某、罗某饲养的宠物狗扑倒咬伤。当日,胡某的父亲带其到医院对伤口进行了处理,后在兰石医院接种了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共支付医药费2505.30元。之后,胡某作为原告将狗主人柴某、罗某告上法庭,其父母提出的理由是:由于被告方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进而导致原告被狗咬伤,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且其父母因此事耽误工作,被告应该承担各项赔偿共计1.4万元。

柴某、罗某共同辩称:原告方所述事实属实,但被告认为原告在事发时不满3岁,是需要特别看护的孩童,而原告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且被告当时对狗拴了牵引绳,被告对自己的宠物尽到了看管的责任,故应当减少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及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柴某、罗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情况,法院认定为:医疗费共计2505.30元,交通费210元,法院予以确认。误工费、营养费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

对于柴某、罗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视频监控显示,事发时柴某在场,罗某并未在场,故柴某作为该犬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柴某限期向原告赔偿3715.3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