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指标房”? 这事儿行不通!

2021-03-08 09:22

制图 黄炜

信息兰州网消息 张某认为签了合同,花钱买购房指标这事儿就是板上钉钉,可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这笔买卖不算数。近日,安宁区法院对一起购房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被告各自承担后果。

出钱购买购房资格 一纸“协议”当保障

赵某是甘肃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省农科院)的职工。2014年9月26日,赵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公租房集资资格转让协议,约定:赵某将其单位省农科院集资公租房资格在省农科院有关部门允许的前提下,自愿以6.5万元转让给张某,赵某同时将该集资公租房的所有权转让给张某。张某支付上述款项后,购房一切相关事宜(购房款单价、楼层、户型选择、交房时间等)均按省农科院相关规定执行。张某按期以赵某名义交纳房款,赵某保证在张某付清全部房款后转让与该房产有关的一切合同、文书资料、钥匙等凭证,并负责协助张某办理该不动产转让的公证或者房产证的过户手续。

合同还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本方原因提出毁约,除双方不可控原因外,如有单方毁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毁约责任,并赔付另一方所有房款及违约金2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以赵某名义向省农科院交纳房款45万元,并支付资格转让费6.5万元。

提起诉讼 买房不成,买方索要损失99万元

2016年3月18日,省农科院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因赵某具备省农科院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可以承租位于兰州市安宁区省农科院房屋一套,但赵某承租的房屋,产权归省农科院所有,只限赵某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居住使用,严禁转租、出售,不得改变为经营等其他用途使用。如有上述行为,省农科院将解除租赁协议、收回房屋,并扣除租金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2017年,省农科院再次下发通知:院房产管理部门将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情形,将按规定进行处理,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018年12月7日,赵某向张某以微信方式提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法律效力,表达了不再履行的意思,并于2019年3月4日向张某退还了全部房款及资格转让费合计51.5万元。

事发后,张某向安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利益损失99万元;支付相应赔偿之日止的利息。

协议无效 被告只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安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赵某签订的公租房集资资格转让协议,涉及省农科院集资公租房资格,同时还涉及该集资公租房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均未针对签订协议时经省农科院有关部门是否允许予以举证证明,签订合同后双方亦未取得省农科院事后追认。因此,未经所有权人省农科院的许可,赵某转让涉案房屋的资格及所有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双方签订的公租房集资资格转让协议无效。

双方当事人具有的知识层次、工作阅历及生活经验,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实际已知悉涉案房屋的性质、权属以及是否能够上市交易,造成现在的结果,双方均有过错。法院考虑到赵某陆续占有张某资金持续时间较长,从公平角度出发,对于张某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于2014年9月26日签订的名称为公租房集资资格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55524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