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公告

2021-02-02 10:55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我县2021年度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现公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的区域

(一)和平镇全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县城建成区域(东至幸福家园、西至环城西路、南至南河、北至夹沟河以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的时间

(一)和平镇全域全时段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建成区域(东至幸福家园、西至环城西路、南至南河、北至夹沟河以内)工作日全时段(除腊月二十三、正月十五)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限制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发现其继续违法燃放的,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特此公告。

榆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