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火锅店爆炸后死者被告上法庭

2020-07-09 10:18

信息兰州网消息  火锅店爆炸着火,事故受牵连方将死者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索赔。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后,原告张某某、马某甲提出上诉。7月8日,记者获悉,案件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理由为,上诉人直接将已死亡的人列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情:火锅店加注燃料几秒钟后发生爆炸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1日上午,城关区某火锅店因燃料不足给马某乙打电话要求当天加注燃料。当日16时49分(监控显示时间),马某乙、施某某驾驶甘A号牌货车运送甲醇液体燃料到达某公司院内的火锅店楼下。停好车后,马某乙拿着一捆带有插座的电缆线来到三楼的火锅店后厨操作间,打开窗户将电缆线扔到楼下。楼下的施某某将连有加注枪的物料输送管线(钢丝波纹管)绑到电缆线上,马某乙将物料输送管线连同加注枪一起拉到后厨操作间内,上到后厨操作间台案和窗台上,让火锅店后厨配菜工聂某某过去查看加油枪上的读数。聂某某确认后,马某乙将加注枪固定在了储料箱加注口上,从台案和窗台上下来后,询问楼下施某某物料管和输送泵是否连接好、输送泵电源线插头是否插好。得到施某某的确认回答后,马某乙将电缆线插头插到墙壁上的电源插孔接通电源,开始甲醇液体燃料加注作业。当时,后厨附近还有该店配菜员欧某某、洗碗工蒋某某。

16时59分10秒,燃料只加注了几秒钟就听到“砰”的一声,燃料箱发生了爆炸燃烧,窗户玻璃被炸碎,引发火锅店着火。事发后,楼下的某公司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将燃料输送泵上连接的燃料输送管拔掉,并将车辆迅速清移至安全距离之外。

17时01分,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到达后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关闭所有电源,组织火灾扑救,并拨打了119、120。17时08分,消防人员到达现场。17时24分,大火被扑灭。马某乙被救出,但已当场被炸身亡。

法院:死者被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事发后,受此事牵连的张某某、马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所列被告为三家相关公司及马某乙。城关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某乙已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被告马某乙继承人的信息材料,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案被告马某乙已死亡,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张某某、马某甲的起诉。

原告方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被告马某乙时,马某乙已死亡,且上诉人亦未提交有关马某乙继承人的有关信息及材料,上诉人直接将已死亡的马某乙列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张某某、马某甲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