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2020-06-21 15:13

兰七国征告字[2020]第03号

因原兰州长征机械厂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需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依据《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2015]151号,此次征收范围属二类地段。

二、房屋征收部门

兰州市七里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

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一)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河畔映巷三号楼(就地安置),计划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二)非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就地期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五、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按规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结果公布之日起第15天开始,90日内完成。

六、奖励期限

对在签约期限内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20000元;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

对在签约期限内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0元;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被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