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人欲强奸出租车女司机被起诉并判刑

2020-06-13 10:52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2007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5月30日被甘肃省白银监狱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临洮县城“阜里”大酒店门前路口处乘坐牟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往临洮县新添镇梁家村行驶,当出租车行驶至新添镇梁家村“森林垂钓”鱼池路段停车后,被告人梁某某欲对牟某某实施强奸,因牟某某激烈反抗而未遂。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系强奸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成凯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亦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