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警点名曝光逾期未年检、未报废重型货车

2019-08-19 16:46 中国甘肃网

信息兰州网消息 19日上午,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点名曝光了全市范围内逾期未年检、未报废重型货车名单,督促相关车辆所属企业负责人、管理人、驾驶人尽快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据了解,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源头隐患,全力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重点车辆源头隐患排查清零部署要求,兰州交警深入开展重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清零行动,定期梳理辖区各类车辆违法情况,通过手机短信、电话通知或书面告知等方式提醒车辆当事人、驾驶人及时处理。现对截至2019年7月28日,兰州市辖区重型货车逾期未年检1250辆、未报废832辆予以曝光。希望这些车辆所属相关企业负责人、管理人、驾驶人尽快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截至2019年7月28日兰州市辖区逾期未年检重型货车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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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7月28日兰州市辖区逾期未报废重型货车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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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连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三十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