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上调5%

2018-06-27 09:59

兰州市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通知》,全市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上调5%。其中,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65%,一级、二级、三级乙等、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住院统筹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75%和65%。同时,全市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此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

《通知》要求,兰州市城乡参保居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城乡参保居民患51种重大疾病在兰州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相关部门要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