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正式发布

2017-05-05 16:24 兰州晨报 田玥

5月2日,兰州晨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该局与兰州市23家部门联合审批重新修订正式出台了《兰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是适用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有核对要求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今后申请人在申请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时,需申报个人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相关单位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同时明确,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核对对象所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含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套及以上的以及在五年之内购买商品住房的等12种情形,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工作所涉及的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审。有条件的地方,核对工作可向农村扶贫、司法援助、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和社会福利等领域拓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但不包括国家及省、市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财产范围的项目。《办法》所称核对对象是指委托部门所确定的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12种情形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认定指导标准方面,核对对象家庭收入按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方面指导标准认定。核对对象家庭财产按货币财产、房屋、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指导标准认定。

同时,社会救助部门认定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1.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核载0.75吨以上(含)货运机动车辆(3万元以下的农用车辆除外),大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2.核对对象所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含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套及以上的;在5年之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贷款月还款额高于家庭人口乘以该家庭所享受低保标准之和的;

3.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或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的;

4.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有民办非企业法人或股东登记的;

5.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有代为他人在工商等部门登记为法人、股东或车辆的,必须在申请社会救助前变更或注销法人、股东、车辆登记;为骗取社会救助虚假变更或注销法人、股东、车辆登记的,一经查实将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6.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死亡,不及时向社会救助部门反馈,违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

7.经纳税信息核对反映出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超标的;

8.经交纳公积金信息核对反映出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收入超标的;

9.核对对象家庭拥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10.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不如实提供经营及收入情况的;

11.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城市人均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农村年均超过扶贫线的2倍;

12.其他相关规定不予享受社会救助的各类条件。

四种情形中止核对并建议中止社会救助申请

《办法》指出,各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委托同级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工作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保密和逐级核对的原则,做到“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只核对、不认定”。

核对对象应当提交对其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对的授权书,由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可委托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登记表并签署声明授权书。核对机构在收到本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核对委托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对象进行核对,并开具受理委托收据。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核对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向委托方出具书面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仅作为社会救助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或认定的依据,不作其他用途。核对报告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拒绝配合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工作的;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转移等手段,主动放弃、隐瞒财产所有权或应得合法收入的;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有中止规定的从其规定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核对工作,退回委托部门,书面说明中止核对理由,并建议相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中止其社会救助申请。

隐瞒收入和财产等行为计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失信信息披露和诚信登记制度,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救助审批部门依法取消其救助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入有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有关企业和个人不如实提供居民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另外,区(县)民政部门应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开通微信、微博等在线交互平台,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