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兰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行政处罚权设定的考点分析

2017-04-07 17:06 甘肃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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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考试的重点,而这一部分的考点也会结合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进行考察。所以我们在备考的过程中要对这一部分知识综合把握。下边就以一道练习题对行政处罚中的处罚权设定进行剖析。

例题: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处罚是_____。

A.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B.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C.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D.拘留与罚款

此题干考察的是行政处罚权的设定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那么,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那些行政处罚的种类呢?这就要再看看《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本题A选项限制人身自由职能由法律进行设定;B选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C选项地方性法规不能对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进行设定;D选项中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进行设定。故本题B选项正确。

我们可将考点总结如下:法律可以设定所有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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