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超12万元个税申报工作启动 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2017-03-07 16:33 兰州晨报

3月2日,兰州晨报记者从兰州市地税局获悉,兰州市超12万元个税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凡是在2016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应于今年3月31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申报计算方法

一是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三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四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五是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六是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七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申报所属机关

据了解,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申报要求

兰州市地税局表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申报工作中的有关具体规定,纳税人可登录各级税务机关网站、扫描兰州市地税局微信公众号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和咨询。纳税人也可通过甘肃地税移动办税APP直接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