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开信息被拒 兰州市民状告国土两级部门一审胜诉

2017-02-21 11:00 大河网

请求公开土地信息,却收到“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的回复,市民芦某不服气,遂将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告上了法庭。2017年1月25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请求公开信息被拒

法院审理查明,芦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市国土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以书面形式公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山字石商住综合楼G0803号宗地;邓家花园高层综合楼G0804号宗地;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土地出让金缴纳凭据。”次日,市国土局向兰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2016年9月8日,第三人兰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回复,认为出让合同中涉及公司部分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2016年9月13日,市国土局作出《回复函》。芦某不服《回复函》,于2016年10月12日向省国土厅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国土局作出的《回复函》,并责成市国土局依法向其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省国土厅经审查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芦某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省国土厅作出的甘国土资复﹝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内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另查明,兰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于2016年2月24日变更为兰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芦某的上述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依据《南滨河东路(邓家花园)高层综合楼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兰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与芦某于2010年8月16日签订《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房屋安置地点为静宁路山字石商住综合楼项目。

法院:重新答复处理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市国土局作出的《回复函》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且遗漏申请事项,依法应予撤销。省国土厅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亦应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兰州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关于芦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函》的行政行为及被告甘肃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甘国土资复﹝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芦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