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2-04-08 13:53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兰州市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从快从严查办了一批妨害传染病防治、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妨害公务、销售伪劣产品等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法律要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被告人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执行卫生防疫机构和《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从外地返兰后并未执行14天的居家隔离,多次外出,并在出入小区时登记错误的身份信息,确诊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及社区工作人员向其核实行动轨迹时未如实陈述其行动轨迹,导致曾与被告人席某某密切接触人员未及时被集中隔离,其曾去过的超市未能及时排查出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其陈述错误确定了应当居家隔离人员的范围。同时导致疾控部门根据被告人席某某的陈述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的确诊病例活动轨迹信息出现误差,为排查密切接触者及可能接触人员造成障碍,导致新冠肺炎疫情有传播扩散的严重危险。

同时,席某某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因未严格执行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对重点疫区来甘返甘人员实行14天的居家隔离的要求,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对席某甲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了全市通报批评,并将该公司纳入物业企业信用失信名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席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20年8月7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吕某某诈骗案

2020年1月至2月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吕某某向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街道疫情防控点捐赠口罩的事情被媒体报道,后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吕某某,并欲购买价值20万元的N95口罩,吕某某由于自己手头吃紧,便产生诈骗他人钱款的想法,明知没有能力提供防疫物资的情况下谎称其有足够的N95口罩可以提供,并要求钱款一次性付清。陈某某信以为真,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10日分八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共计支付194232元,后陈某某一直未收到N95口罩。在陈某某多次催促下,吕某某给陈某某提供了一个假的快递单,并谎称其已经将口罩发货,陈某某多次催促无果后称其要报警。随后,吕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至2月29日分多次退还陈某某127000元,后将陈某某的微信拉黑,从陈某某处骗得的剩余赃款67232元被吕某某挥霍。

同期,郭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到吕某某欲购买体温枪。吕某某亦谎称其有足够的体温枪,郭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通过手机银行向吕某某转账115000元。吕某某收到郭某某的货款后,将其中的60000元退赔给陈某某,剩余的55000元被吕某某挥霍。在郭某某多次催促下,吕某某采取编造安排货运司机将货物运送至西安市、发送假快递单等方式推脱,后将郭某某的微信拉黑。

陈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向皋兰县公安局报案,经审查,皋兰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进行侦查。6月18日皋兰县人民检察院对吕某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执行逮捕。

经检察机关审查,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822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吕某某家属全额退赔被害人陈某某损失67232元,郭某某损失115000元,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11月12日皋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某构成诈骗罪向皋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1年3月8日,皋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吕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案例三:王某某诈骗案

2020年1月,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始迅速蔓延,各地急需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王某甲因急需口罩,在微信群看到了王某某发布的3M口罩、N95口罩销售广告后,添加了王某某微信向其购买口罩。王某某实际并无口罩货源,收取货款后,利用两个微信账号伪造口罩交易图片和虚假的物流信息发给王某甲以拖延时间,经多次催促,王某甲收到王某某发的包裹,打开后发现是手套而非自己需要的口罩,王某某随即伪造了自己购买口罩被骗的交易截图,制造出自己也是受害者的假象。王某甲意识到自己被骗遂报案至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王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被抓获归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件及证据情况,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引导意见,于2020年2月24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涉嫌诈骗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审查,2020年2月1至2020年2月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各地急需口罩等物资抵抗疫情的特殊时期,在没有口罩也没有掌握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兰州市城关区通过手机微信发布虚假销售信息,先后分十一次骗得购买口罩人王某甲、王某乙、南某某、高某某等11人货款共计人民币97390元。作案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并查扣人民币17500元,用赃款购得的苹果牌11型手机一部、足金项链(重量为71.47克)一条、足金戒指(重量2.71克)一枚。从其女友处查扣赃款人民币11000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父亲主动退赔赃款人民币67100元。破案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王某甲退还全部赃款人民币95600元。2020年5月1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构成诈骗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3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妨害公务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一是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案例四: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年10月22日,永登县民乐乡普贯村疫情防控核酸采集点检测现场,饮酒后的王某某对主动出面维持秩序的普贯村村委会主任乔某某不满,大声辱骂,经乔某某上前解释,王某某仍然继续辱骂,导致核算检测点的秩序混乱,无法正常开展核算检测工作。同时,王某某还对进行劝阻的民乐乡政府干部把某某撕下口罩,用膝盖踢中其裆部。接到电话报警后,永登县公安局民乐派出所民警彭某某、曹某某、辅警王某甲、实习民警徐某某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在准备将王某某带走约束醒酒过程中,民警彭某某和实习民警徐某某分别被王某某踢中了裆部。事后,经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和徐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第二天王某某酒醒后,在单位领导李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永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2021年10日23日永登县公安局以涉嫌袭警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由于本案发生在兰州市新冠疫情爆发期间,永登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出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2021年11月30日永登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承办检察官在综合考虑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过的态度后,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2021年12月15日,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妨害公务罪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28日,经永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王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醉酒后扰乱群众采集核酸现场秩序,暴力妨害公务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妨害公务罪,当庭对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四、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法律要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韦某某、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1月27日至2月6日,韦某某从山东、安徽、山西等地购进伪劣口罩约40520只,在西固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销售伪劣口罩约11980只。2020年2月7日,公安机关在兰州市西固区清水南街15号查扣韦某某持有的伪劣口罩70箱。期间,刘某某在网上联系赵某某购进伪劣口罩约2000只,在西固区向韦某某销售约1500只;向韦某某购进伪劣口罩约3960只,全部向施某等人销售。

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追回并扣押韦某某销售、未销售口罩共计32472只,金额190597.00元,追回并扣押刘某某销售、未销售口罩共计3205只,金额62318.00元。以上涉案口罩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鉴定: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要求。

2020年2月7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对韦某某、刘某某等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立案侦查。作为甘肃省首例涉疫情案件,西固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针对证据的调取和固定方面指导取证。同年3月9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对韦某某、刘某某依法向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西固区检察院办案人迅速对该案证据全面审查、严格把控,就案件证据情况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3月13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刘某某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7月31日,经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韦某某、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西固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并作出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0元的量刑建议。

2020年8月31日,经西固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