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2-03-24 12:53

甘医保发〔2022〕2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二、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一)明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推广应用相关医保政策

1.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费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和采样器具按照零差率规定单独销售。“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总费用不得超过15元/人次。各地医保部门应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甘医保函〔2022〕86号)要求,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各级医疗机构须通过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杜绝线下采购。

2.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我省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即:住院期间发生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按照甲类项目与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一并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结算支付,门诊发生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按照统筹地区现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二)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

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按甲类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对于尚未挂网的新增药品开通绿色通道直接挂网,挂网前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三、强化各项政策落实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在继续严格落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104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紧急拨付救治预付金

疫情发生地区,可按程序向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单独拨付新冠肺炎救治专项预付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全力支持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工作顺利开展。2021年已预付资金未收回的市州,可视疫情发展情况保留或追加医保专项预付金。

(二)落实救治费用医疗保障

各地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确诊、疑似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督促各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地参保患者和异地参保患者继续实施“先救治、后结算”。会同财政部门,落实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积极配合省医保局做好跨省异地和省内异地参保患者救治费用清算工作。

(三)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保障

各地要继续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医疗物资采购保障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甘医保发〔2021〕103号)要求,全力畅通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应急挂网绿色通道、全面简化疫情防控医疗物资阳光挂网申报办理程序,助力救治药品、检测试剂、防控物资保障供应。

(四)持续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费用保障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新冠病毒疫苗专项预算,及时足额向各级接种机构结算疫苗接种费用,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会同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

四、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要继续按照省医保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0〕15号)“六办”事项要求,持续落实医保便民惠民政策。要按照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严格落实“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医保结算报销政策,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