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社厅:两类人员可申请6个月失业补助金

2020-07-06 09:30

近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落实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同时,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通知指出,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经办机构在审核时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可以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

落实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要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 失业保险条例 办法》相关规定执行。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确保畅通失业险待遇申领渠道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各地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尽快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 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王思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