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2020-06-09 13:41

信息兰州网消息 6月8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报告》根据常委会人员建议提出,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后,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开展立法调研和论证,从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协调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法规草案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或者需要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梁峡林